(2014)翁法执字第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仉艳杰与斯琴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艳杰,曹都毕力格,斯琴格日乐,曹布道,哈斯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翁法执字第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仉艳杰,女,54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申请执行人曹都毕力格,男,47岁,蒙古族,医生,现住翁牛特旗。 ��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49岁,蒙古族,教师,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执行人曹布道,女,47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 被申请执行人哈斯毕力格,男,50岁,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申请行人斯琴格日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