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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永青与刘胜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青,刘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705-1号申请人于永青。被执行人刘胜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鲁1003执170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刘胜军名下鲁K×××××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胜军名下鲁K×××××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身份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