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永青与刘胜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青,刘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705-1号申请人于永青。被执行人刘胜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鲁1003执170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刘胜军名下鲁K×××××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胜军名下鲁K×××××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身份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