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民催2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231300052/29097030、出票人某有限公司、开户行为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账号为1500001520101002030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收款人为阜新市细河区朋辉物资经销处、付款行为阜新银行液压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1600元,合计人民币1700元,由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冀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