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戴方桥与陈善洋、陈善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方桥,陈善洋,陈善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739号原告:戴方桥,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善洋,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善斗,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戴方桥与被告陈善洋、陈善斗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善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善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陈善洋、陈善斗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陈善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善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8日,被告陈善洋经被告陈善斗担保向原告戴方桥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善洋归还了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于本金8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陈善斗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善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戴方桥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善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善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善洋追偿。若被告陈善洋、陈善斗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陈善洋、陈善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