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6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与卢宗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卢宗勤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977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术,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卢宗勤,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宗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卢宗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卢宗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卢宗勤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期间,卢宗勤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决定受理,并于2017年7月17日与本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卢宗勤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后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卢宗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卢宗勤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卢宗勤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