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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衡水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德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德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886号原告:衡水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付2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5545802Y。法定代表人:邢惠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德伦,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德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