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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阮剑锋、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剑锋,刘建新,尧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阮剑锋,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刘建新,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尧丽云,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剑锋与被执行人刘建新、尧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建新、尧丽云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执行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