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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明学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学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学,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汪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明学伙同龙里县三元镇合安村六组村民张某(在逃)以4800元的价格向本村戈厂组村民罗某1购买得贵定县盘江镇马场河村对门坡一幅山林,王明学、张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幅山林87株马尾松砍伐,活立木蓄积67.2988立方米;2016年5月王明学又伙同张某以每棵55元的价格向本村戈厂组村民韦某购买得贵定县盘江镇马场河村桥土一幅山林,二人已付1000元于韦某,并约定具体价格待砍伐完后多退少补结清。之后,王明学、张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山林31株马尾松砍伐,活立木蓄积19.5541立方米。被告人王明学伙同张某(在逃)无证砍伐的马尾松林木共计118株,活立木蓄积86.8529立方米,数量巨大。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明学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明学辩解:砍伐的林木没有118株,公安人员没有让其对砍伐的林木伐桩进行指认;称不知道砍伐林木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明学与龙里县三元镇合安村六组村民张某以4800元的价格向本村戈厂组村民罗某1购买得贵定县盘江镇马场河村对门坡一幅山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计87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67.2988立方米;2016年5月王明学与张某以每棵55元的价格向本村戈厂组村民韦某购买得贵定县盘江镇马场河村桥土一幅山林,付款1000元并约定砍伐后结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计31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19.5541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明学供述。被告人王明学供述了其购买林木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采伐出卖的经过,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经过吻合。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于2016年11月21日到贵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交代了与王明学共同出资购买林木无征砍伐后出卖的经过。证人罗某1、韦某证实了王明学向其购买林木并砍伐的经过。证人陈某1证实王明学叫其砍伐树木的事实。证人罗某2、陈某2证实了向王明学购买林木的事实。3、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被告人、证人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了指认。4、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带被告人对伐桩进行了指认,并在伐桩指认笔录上签名捺印,聘请相关有资质人员对林木蓄积损失进行了调查并作鉴定,鉴定结果为:砍伐的马尾松林木共计118株,活立木蓄积86.8529立方米。5、书证。人口信息,证实王明学身份情况;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王明学于2017年3月16日2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16时被执行逮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学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活立木蓄积86.852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定罪处罚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学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明学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辩解不知道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见不能成为其滥伐林木的理由,其辩解公安人员未带其作伐桩指认的意见,从卷宗材料反映,其在伐桩指认检尺记录上已经逐一签名捺印确认,故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家宏审 判 员  喻正勇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忠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