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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杜某、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某,向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5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某,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1,男,200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法定代理人:向某(陈某1母亲),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2,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1、向某、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杜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房屋是陈仕杰个人财产,陈仕杰死后应该属于其个人遗产,与陈某2没有法律上的关系。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的杜某和陈仕杰之间设置的抵押权不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借款是陈仕杰和向某共同债务,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继承人陈仕杰生前向杜某借款20万元(实际交付18万元),并以其所有的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南街96号3单元6楼2号房屋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未生效,虽然合同有效,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陈仕杰所借该款系在与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案涉的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南街96号3单元6楼2号房屋系被继承人陈仕杰生前与其前妻李晓英的共同财产,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载明杜某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杜某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杜某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朱圣镖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