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国清与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清,张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334号原告:郭国清。被告:张志华。原告郭国清诉被告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计5340元,由原告郭国清负担。审 判 长 陈少龙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帅 佳书 记 员 喻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