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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国清与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清,张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334号原告:郭国清。被告:张志华。原告郭国清诉被告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计5340元,由原告郭国清负担。审 判 长 陈少龙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帅 佳书 记 员 喻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