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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30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士奎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国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国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30397号原告:刘士奎,男,193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国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3号。负责人:王轩,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宇文,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奎与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国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焕祥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人民陪审员  高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