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俊杰与王淑芝、马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杰,王淑芝,马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杰,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淑芝,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马会君,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马俊杰与王淑芝、马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中未能准确提供被执行人王淑芝身份证号码,在申请执行中立案庭未录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执行中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司法网络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