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玉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14885。法定代表人姚小林。被执行人姚小林,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玉明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明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霞审 判 员 夏强代理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