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鑫、赵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鑫,赵忠,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上诉人王鑫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