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温伟与成都久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伟,成都久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537号原告:温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陆芮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久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166号3栋3号。法定代表人:叶浪。原告温伟与被告成都久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温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伟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