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立与被执行人通辽市连成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立,通辽市连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立,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连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28区。法定代表人李东,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学立与被执行人通辽市连成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学立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