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11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建党、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党,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杨民,杨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1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建党,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金山路巨鄄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民,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杨晓晓,女,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黄建党申请执行巨野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杨民、杨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财源支行的存款9380000元(账号:95×××19),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财源支行的存款(账号:95×××19)2043.82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效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