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苑某1、苑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苑某1,苑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969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某1,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苑某2,男,194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苑某1、苑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返还彩礼款6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要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万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