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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苑某1、苑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苑某1,苑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969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某1,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苑某2,男,194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苑某1、苑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返还彩礼款6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要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万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