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尤国祥、施奖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尤国祥,施奖平,陈杏新,吴泉荣,杨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275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富民中路9号。代表人:徐忠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卫,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旭峰,该支行员工。被告:尤国祥,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施奖平,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陈杏新,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吴泉荣,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杨建红,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告尤国祥、施奖平、陈杏新、吴泉荣、杨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7元,减半收取6904元,由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负担。审判员 施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