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菊英与被告金宇坤、金凤珍、万建法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菊英,金宇坤,金凤珍,万建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279号原告:陆菊英,女,192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宇坤,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金凤珍,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万建法,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陆菊英与被告金宇坤、金凤珍、万建法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菊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菊英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竹雯?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