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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菊英与被告金宇坤、金凤珍、万建法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菊英,金宇坤,金凤珍,万建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279号原告:陆菊英,女,192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宇坤,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金凤珍,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万建法,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陆菊英与被告金宇坤、金凤珍、万建法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菊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菊英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竹雯?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