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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蓓玲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蓓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福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539号原告:上海蓓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节,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福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蓓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上海福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顾 建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