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杨伟范炼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伟,范炼,杨伟,袁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31号被执行人:夏伟,男,汉族,1969年09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范炼,女,1974年05月0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杨伟,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袁祚超,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伟,范炼,袁祚超,夏伟其他案由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814号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伟,范炼,袁祚超,夏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伟,范炼,袁祚超,夏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9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本院可决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