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小燕、黄祺超与XX军、彭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燕,黄祺超,XX军,彭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73号之一申请人:史小燕,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黄祺超,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XX军,男,1992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彭德平,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史小燕、黄祺超与被申请人XX军、彭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军、彭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XX军、彭德平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黄祺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燕山东苑15幢2-4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军、彭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XX军、彭德平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祺超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燕山东苑15幢2-4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