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象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象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催15号申请人:上海象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2039室。法定代表人:齐卫东,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雨,系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象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象屿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湖北银行���票号为3130005138423893、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6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象屿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秋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