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蔡小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43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小伟,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15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日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小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清、被告人蔡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6月12日间,被告人蔡小伟在其租住的位于龙海市石码镇锦港路11号四楼的租房客厅,先后三次容留洪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7月6日,被告人蔡小伟在漳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7月7日,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蔡小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蔡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伟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蔡小伟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小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四日折抵刑期四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