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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昭坚与黄聿元、黄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坚,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919号原告:黄昭坚,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聿元,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传松,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聿启,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黄昭坚与被告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昭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昭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聿元返还黄昭坚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利息10035元,本息共计100035元,后期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黄传松、黄聿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黄昭坚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黄聿元返还黄昭坚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2月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黄聿元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昭坚借款120000元。2017年1月25日,黄聿元返还黄昭坚30000元,尚欠借款90000元未还。黄聿元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昭坚,并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黄传松、黄聿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经黄昭坚多次催讨借款本息,黄聿元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望法院判如所请。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未作答辩。黄昭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凭证一张及交易明细查询详情一张。因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黄昭坚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证明如下事实:1.2017年1月9日,黄聿元向黄昭坚借款120000元。同日,黄昭坚通过其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78的账户转账120000元到黄聿元账号为62×××20的账户。2.2017年1月25日,黄聿元偿还黄昭坚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90000元的借条供黄昭坚收执,载明月利率为1.5%,黄传松、黄聿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聿元向黄昭坚借款的事实,有黄昭坚提供的借条以及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黄昭坚请求判令黄聿元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主张月利率按照1.5%计算,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传松、黄聿启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黄聿元要求黄传松、黄聿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聿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黄昭坚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从2017年2月9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黄传松、黄聿启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传松、黄聿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聿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计1150.5元,由黄聿元、黄传松、黄聿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