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516号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区xx北路263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区xx街91号B-1904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诉状中显示原告“原告河北某星担保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河北某兴担保有限公司名字不符,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东某星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