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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汤赛仙、周菊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赛仙,周菊仙,周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汤赛仙,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执行委托代理人汤建林,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权限:特别委托代理。被执行人周菊仙,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翔,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赛仙与被执行人周菊仙、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赛仙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俩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17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周菊仙、周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菊仙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与4月1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计人民币2万元,扣除交纳诉讼费、执行费外,余下款14169.50元用于归还申请人汤菊仙、汤建林、汤建兴、汤伙金部分欠款,其中申请人汤赛仙于2017年9月27日分配归还款人民币5634元,尚欠申请人汤赛仙款8436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菊仙有座落在连江县单元房,该房屋于2016年3月30日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抵押贷款人民币80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菊仙上述所有房屋的财产权利,但该房屋目前暂时难以处置。俩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表,但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俩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俩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