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志忠承包经营户与杨章有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忠承包经营户,杨章有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517号之一反诉原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谢志忠,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廷忠,系谢志忠妻哥,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泽,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反诉被告:杨章有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章有,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华,系杨章有的儿子,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梅,丹江口市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杨章有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3日,被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对原告杨章有承包经营户提出反诉。2017年10月9日,反诉原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反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计992元,由反诉原告谢志忠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李尚肇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礼超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