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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航空与周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航空,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航空。被执行人:周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航空与被执行人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湘102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正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周正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周正偿还付申请执行人刘航空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以上共计51183元。但被执行人周正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正虽然在嘉禾县石桥卫生院上班,但其工资已被其他债权人扣留,且被执行人周正已对还款制定了计划,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4执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