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刘顺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顺贵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757号罪犯刘顺贵,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扬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4年3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顺贵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1)苏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刘顺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3年3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5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顺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刘顺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顺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刘顺贵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3月、2016年12月、2017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该犯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于2017年2月至7月分四次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共计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顺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顺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