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明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杨洋,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578号原告:杜明亮,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负责人:陈伟。被告:杨洋,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115号。负责人:覃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杨洋、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明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明亮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