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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都来英与胡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来英,胡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都来英,女,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娇,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胡明芹,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都来英与胡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皖0405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明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明芹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