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董艳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康,董艳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493号原告:李永康,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董艳年,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李永康与被告董艳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康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李永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