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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李德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112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德光,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德明与被执行人李德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即(2017)黑1124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德明因病已故,无法定继承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终结。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