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董金铭、郑子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铭,郑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86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金铭,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郑子健,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金铭、郑子健将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移送执行部门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