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家礼与张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家礼,张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580号原告:金家礼,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幼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祥,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家礼诉被告张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金家礼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家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家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金家礼负担。审判员 许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克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