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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丰新与崔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新,崔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丰新,男,1943年1月2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祜生,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刘丰新与被执行人崔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丰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262.31元及利息、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