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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泉兴与吴西镇、杨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泉兴,吴西镇,杨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161号原告:彭泉兴,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玲,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西镇,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永红,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在本院受理原告彭泉兴与被告吴西镇、杨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泉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泉兴撤回对被告杨永红的起诉。审 判 长  吴文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人民陪审员  谢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旭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