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与孙仙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孙仙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500号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295号绿海学城12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5348722E。法定代表人:江惠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华,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孙仙池,女,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与被告孙仙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搜集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