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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容花与周朝辉、安化县星鑫烟花爆竹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容花,周朝辉,安化县星鑫烟花爆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廖容花,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周朝辉,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安化县星鑫烟花爆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江南镇植荣社区村。法定代表人:周朝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容花与被执行人周朝辉、安化县星鑫烟花爆竹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朝辉、安化县星鑫烟花爆竹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