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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韦增英与徐伟超、徐伟刚赡养费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增英,徐伟超,徐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6501号申请执行人韦增英,女,1944年3月1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徐伟超,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被执行人徐伟刚,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84.4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何占付审 判 员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