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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孙玉领、张学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领,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张学春,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公司,住所地郸城县郸淮路西段路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11625000010608。法定代表人刘学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领与被执行人张学春、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