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平、李二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平,李二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402号原告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拴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平,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宁武县阳方口镇东麻峪寨村人,现住宁武县凤凰镇西关村。被告李二召,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宁武县阳方口镇东麻峪寨村人,现住宁武县凤凰镇西关村。原告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平、李二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平、李二召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故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诉讼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宁武县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崔爱芳审判员马素忠审判员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席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