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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翔、程选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程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程选光,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102执8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日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程选光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388号(丽水佳园)42栋4单元202室房屋,买受人任建勇(身份证号:)于2017年10月2日以953000元价格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388号(丽水佳园)42栋4单元2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任建勇(身份证号:)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建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任建勇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审 判 员  朱 健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