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巧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巧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293288M。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巧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巧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6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3283元,由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昳心审判员  江信红审判员  邓方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