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周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671号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4367728J。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祥,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6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