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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周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671号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4367728J。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祥,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6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