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社教与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邱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法定代表人:蒋直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先洪,男。申请执行人:邱社教,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执异3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邱社教与被告中方县桐木镇宋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湘12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方县桐木镇宋信村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邱社教工程款127800元,生效后原告邱社教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湘1221执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为因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宋信村成建制合并设立桐木村,宋信村应尽的义务由合并后的桐木村承担,故变更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1221执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入140000元。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认为,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宋信村已合并为桐木村,作为被执行人的宋信村已终止,则宋信村的债务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桐木村承担。关于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未经听证程序的意见,执行法院认为听证程序并非必须的,故该院作出的(2017)湘1221执40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湘1221执异36号执行裁定,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申请执行人邱社教未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未进行听证的前提下主动变更被执行人为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中方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合并村的原村债务按“三个不变”原则及性质分类,逐步化解,中方县桐木镇宋信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尚未交接,债务处理方案尚未确定,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账户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扣留其收入会引发不稳定因素。请求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执异36号执行裁定及(2017)湘1221执40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收入的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宋信村合并为桐木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故宋信村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的桐木村承继,执行法院裁定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相关法律规定未将听证程序设置为变更执行当事人的必经程序,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未经过听证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执异36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龙 欣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