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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辉,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港南区。因涉嫌盗窃及吸食毒品成瘾,于2017年8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被告人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谭辉携带一把折叠刀和螺丝刀、六角套筒、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某幼儿园对面停车处,将曾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将盗得车辆藏匿于港北区人民东路一烂屋内,将电动车的电瓶及电机拆下,后以人民币200的价格将电瓶销赃。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上述盗得电动车收缴并发还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曾某的陈述,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客户档案、价格认定结论书、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管制刀具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和被告人谭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辉退赔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六角套筒一把、扳手一把、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冬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