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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强利利与苟文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利利,苟文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650号原告:强利利,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生,宝鸡市人。委托代理人:晏静,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文龙,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生,宝鸡市人。本院在审理强利利与苟文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强利利负担。审判员  姚娟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