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强利利与苟文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利利,苟文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650号原告:强利利,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生,宝鸡市人。委托代理人:晏静,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文龙,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生,宝鸡市人。本院在审理强利利与苟文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强利利负担。审判员 姚娟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百度搜索“”